1,G9488停的是合肥火车站还是火车南站

G9488次由上海虹桥开往合肥,到站是合肥火车站,不是合肥南站~
上海虹桥9点43分开往合肥的G9488/G9489次正点13点03分到合肥站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2,合肥高铁停运了吗

是的哦 日前,为了更好地控制疫情传播,合肥南站做出了各项应对措施,出站口、进站口、地铁口等和以前相比都作出了相应的调整,其中南广场出口封闭,此处的售票处也停止售票。 南站大厅内部现在也做了相应的调整:地铁C口封闭,乘坐地铁的旅客只能从地铁B口进入;到达大厅东西出口封闭,只预留出东三、西三两个出口供旅客到达乘坐出租车、机场大巴及公交车的候车区;南站南广场出口封闭,此处的售票处也停止售票。

3,怀化到合肥高铁停运

怀化到合肥现在有两班

4,合肥一教导老师强行阻拦高铁开车你怎么看

谢谢您的邀请!您提出的问题是:如何看待阻碍高铁运行的合肥市小学教导主任?回答如下:这件事情对社会的震动明显超过了之前的“袁立撕浙卫事件”和“李小璐事件”;眼下已是“风声雀起”,评价评论铺天盖地,且舆论千篇一致地朝向“此人太自私、不受生活规则”倾斜,无人认为其行为“在理”。原本鄙人已不太想继续去凑此热闹。为什么鄙人以为这位“小学教导主任因私阻碍高铁运行”事件对社会的震动性质明显超过了之前的“袁立撕浙卫事件”和“李小璐事件”呢?因为,后两者本身,按照社会“规矩”所应施与的,仅仅只是一种“道德”方面的谴责;而前者按照社会“规矩”所应施与的,则是“法律惩处”与“道德谴责”的叠加了!咱们不去看这位肇事者的身份——即不去在意其是不是个“老师”抑或“教导主任”,单就其为了“丈夫赶来上车”而执意“扒车厢门阻碍高铁发车”这个行为本身,鄙人就一直以为它并非“太自私”和“不讲规则”那么简单!为什么说它并非“太自私”和“不讲规则”那么简单?因为它已经是一种表现十分清晰的明显“违法行为”:在《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中的“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相关规定里已经明确提出表现——“强行登乘或者以拒绝下车等方式强占列车”。何谓“危害铁路安全”?即明显对铁路运输的正常顺利营运形成了阻碍(障碍),甚至明显对铁路旅客运输的安全性形成了阻碍(障碍)的。相对“汽车交通运输安全”而言,毫无疑问,“铁路安全”更加影响巨大、非同小可!因此法律规定,但凡是存在“强行登乘或者以拒绝下车等方式强占列车”的行为,均属“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均需要依法“禁止(其)实施”!与此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3)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4)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很显然,这位阻碍高铁运行的合肥女子的行为,不仅已被《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明确列为“犯法”,而且也已被《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列为“犯法”……她因此理应受到的法律惩罚,除了“罚款”还有“拘留”。毋庸置疑,此合肥女子因“动辄耍泼”的生活习惯和性格习惯所酿成的这次事件非同小可,绝非一般生活中的“太自私”或“不讲规则”那么简单或轻飘!对它“执拗影响高铁列车正常运行”、严重“威胁铁路安全”的“祸事儿”可能会给社会给高铁运行秩序给数百名乘车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等造成的巨大危害,不容小觑!
谢谢您的邀请!您提出的问题是:如何看待阻碍高铁运行的合肥市小学教导主任?回答如下:这件事情对社会的震动明显超过了之前的“袁立撕浙卫事件”和“李小璐事件”;眼下已是“风声雀起”,评价评论铺天盖地,且舆论千篇一致地朝向“此人太自私、不受生活规则”倾斜,无人认为其行为“在理”。原本鄙人已不太想继续去凑此热闹。为什么鄙人以为这位“小学教导主任因私阻碍高铁运行”事件对社会的震动性质明显超过了之前的“袁立撕浙卫事件”和“李小璐事件”呢?因为,后两者本身,按照社会“规矩”所应施与的,仅仅只是一种“道德”方面的谴责;而前者按照社会“规矩”所应施与的,则是“法律惩处”与“道德谴责”的叠加了!咱们不去看这位肇事者的身份——即不去在意其是不是个“老师”抑或“教导主任”,单就其为了“丈夫赶来上车”而执意“扒车厢门阻碍高铁发车”这个行为本身,鄙人就一直以为它并非“太自私”和“不讲规则”那么简单!为什么说它并非“太自私”和“不讲规则”那么简单?因为它已经是一种表现十分清晰的明显“违法行为”:在《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中的“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相关规定里已经明确提出表现——“强行登乘或者以拒绝下车等方式强占列车”。何谓“危害铁路安全”?即明显对铁路运输的正常顺利营运形成了阻碍(障碍),甚至明显对铁路旅客运输的安全性形成了阻碍(障碍)的。相对“汽车交通运输安全”而言,毫无疑问,“铁路安全”更加影响巨大、非同小可!因此法律规定,但凡是存在“强行登乘或者以拒绝下车等方式强占列车”的行为,均属“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均需要依法“禁止(其)实施”!与此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3)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4)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很显然,这位阻碍高铁运行的合肥女子的行为,不仅已被《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明确列为“犯法”,而且也已被《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列为“犯法”……她因此理应受到的法律惩罚,除了“罚款”还有“拘留”。毋庸置疑,此合肥女子因“动辄耍泼”的生活习惯和性格习惯所酿成的这次事件非同小可,绝非一般生活中的“太自私”或“不讲规则”那么简单或轻飘!对它“执拗影响高铁列车正常运行”、严重“威胁铁路安全”的“祸事儿”可能会给社会给高铁运行秩序给数百名乘车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等造成的巨大危害,不容小觑!无知无耻霸道,咋为人师表?
谢谢您的邀请!您提出的问题是:如何看待阻碍高铁运行的合肥市小学教导主任?回答如下:这件事情对社会的震动明显超过了之前的“袁立撕浙卫事件”和“李小璐事件”;眼下已是“风声雀起”,评价评论铺天盖地,且舆论千篇一致地朝向“此人太自私、不受生活规则”倾斜,无人认为其行为“在理”。原本鄙人已不太想继续去凑此热闹。为什么鄙人以为这位“小学教导主任因私阻碍高铁运行”事件对社会的震动性质明显超过了之前的“袁立撕浙卫事件”和“李小璐事件”呢?因为,后两者本身,按照社会“规矩”所应施与的,仅仅只是一种“道德”方面的谴责;而前者按照社会“规矩”所应施与的,则是“法律惩处”与“道德谴责”的叠加了!咱们不去看这位肇事者的身份——即不去在意其是不是个“老师”抑或“教导主任”,单就其为了“丈夫赶来上车”而执意“扒车厢门阻碍高铁发车”这个行为本身,鄙人就一直以为它并非“太自私”和“不讲规则”那么简单!为什么说它并非“太自私”和“不讲规则”那么简单?因为它已经是一种表现十分清晰的明显“违法行为”:在《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中的“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相关规定里已经明确提出表现——“强行登乘或者以拒绝下车等方式强占列车”。何谓“危害铁路安全”?即明显对铁路运输的正常顺利营运形成了阻碍(障碍),甚至明显对铁路旅客运输的安全性形成了阻碍(障碍)的。相对“汽车交通运输安全”而言,毫无疑问,“铁路安全”更加影响巨大、非同小可!因此法律规定,但凡是存在“强行登乘或者以拒绝下车等方式强占列车”的行为,均属“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均需要依法“禁止(其)实施”!与此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3)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4)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很显然,这位阻碍高铁运行的合肥女子的行为,不仅已被《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明确列为“犯法”,而且也已被《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列为“犯法”……她因此理应受到的法律惩罚,除了“罚款”还有“拘留”。毋庸置疑,此合肥女子因“动辄耍泼”的生活习惯和性格习惯所酿成的这次事件非同小可,绝非一般生活中的“太自私”或“不讲规则”那么简单或轻飘!对它“执拗影响高铁列车正常运行”、严重“威胁铁路安全”的“祸事儿”可能会给社会给高铁运行秩序给数百名乘车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等造成的巨大危害,不容小觑!无知无耻霸道,咋为人师表?这是一起影响非常不好的恶性事件,这名女子仅仅因为老公上不来车,就阻碍高铁发车,严重的干扰了公共秩序,这种恶性事件(可以这么称了)发生在时间以秒论计的高铁上,真是太不应该了。人们都知道现在高铁、动车的严谨与严密,不仅仅在于进站要安检,乘车要秩序,上车要规矩,更要各个方面遵守铁路部门的纪律,前几年经常有在高铁和动车上吸烟被处罚,罚款或拘留的,但还没有出现公然阻挠高铁发车,而且竟然达四分钟,这期间她使劲各种可能耍泼,锲而不舍的拉住车门,简直就是绝版的泼妇。对这个问题怎么看呢?首先是这个女人的个人素质与法律盲区。看资料有人索出她还是小学老师(不一定准确),但就这个素质看真的就是一个无所畏惧的泼妇,无知而无畏,不管你有什么理由,必须按我的要求去办,高铁怎么了?我家老爷们没上来就不让你走,说什么都不好使,就是不让你走,就如同霸占电梯一样。男人没有上车,就是不让高铁关门开车的理由,她不知道这是触犯了法律吗?别人一再提醒她都置之不理,似乎对相关的法律无所谓,这就是普法这些年来国人与法律的悲哀,有些法律、法规看似健全,但在有些人眼里真的无所谓,能奈我何?列车人员在“大是大非”明前明显不果断与不彻底,看出了铁路部门的应变能力差和“没有想到”。高铁晚点四分钟会带来什么小编说不好,在铁路方面是不是一次“事故”。小编也不知道,至于最终如何处理,小编也没有建议,只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就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这件事的发生给铁路部门提醒了,以后要有一套坚决的应对方案,以后再次出现时马上解决;同时也给全国人民上了一课,今后要引以为戒,高铁列车不是上楼的电梯由你说了算,想停就停,想走就走。公共场所,一定要遵守公共秩序。
谢谢您的邀请!您提出的问题是:如何看待阻碍高铁运行的合肥市小学教导主任?回答如下:这件事情对社会的震动明显超过了之前的“袁立撕浙卫事件”和“李小璐事件”;眼下已是“风声雀起”,评价评论铺天盖地,且舆论千篇一致地朝向“此人太自私、不受生活规则”倾斜,无人认为其行为“在理”。原本鄙人已不太想继续去凑此热闹。为什么鄙人以为这位“小学教导主任因私阻碍高铁运行”事件对社会的震动性质明显超过了之前的“袁立撕浙卫事件”和“李小璐事件”呢?因为,后两者本身,按照社会“规矩”所应施与的,仅仅只是一种“道德”方面的谴责;而前者按照社会“规矩”所应施与的,则是“法律惩处”与“道德谴责”的叠加了!咱们不去看这位肇事者的身份——即不去在意其是不是个“老师”抑或“教导主任”,单就其为了“丈夫赶来上车”而执意“扒车厢门阻碍高铁发车”这个行为本身,鄙人就一直以为它并非“太自私”和“不讲规则”那么简单!为什么说它并非“太自私”和“不讲规则”那么简单?因为它已经是一种表现十分清晰的明显“违法行为”:在《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中的“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相关规定里已经明确提出表现——“强行登乘或者以拒绝下车等方式强占列车”。何谓“危害铁路安全”?即明显对铁路运输的正常顺利营运形成了阻碍(障碍),甚至明显对铁路旅客运输的安全性形成了阻碍(障碍)的。相对“汽车交通运输安全”而言,毫无疑问,“铁路安全”更加影响巨大、非同小可!因此法律规定,但凡是存在“强行登乘或者以拒绝下车等方式强占列车”的行为,均属“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均需要依法“禁止(其)实施”!与此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3)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4)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很显然,这位阻碍高铁运行的合肥女子的行为,不仅已被《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明确列为“犯法”,而且也已被《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列为“犯法”……她因此理应受到的法律惩罚,除了“罚款”还有“拘留”。毋庸置疑,此合肥女子因“动辄耍泼”的生活习惯和性格习惯所酿成的这次事件非同小可,绝非一般生活中的“太自私”或“不讲规则”那么简单或轻飘!对它“执拗影响高铁列车正常运行”、严重“威胁铁路安全”的“祸事儿”可能会给社会给高铁运行秩序给数百名乘车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等造成的巨大危害,不容小觑!无知无耻霸道,咋为人师表?这是一起影响非常不好的恶性事件,这名女子仅仅因为老公上不来车,就阻碍高铁发车,严重的干扰了公共秩序,这种恶性事件(可以这么称了)发生在时间以秒论计的高铁上,真是太不应该了。人们都知道现在高铁、动车的严谨与严密,不仅仅在于进站要安检,乘车要秩序,上车要规矩,更要各个方面遵守铁路部门的纪律,前几年经常有在高铁和动车上吸烟被处罚,罚款或拘留的,但还没有出现公然阻挠高铁发车,而且竟然达四分钟,这期间她使劲各种可能耍泼,锲而不舍的拉住车门,简直就是绝版的泼妇。对这个问题怎么看呢?首先是这个女人的个人素质与法律盲区。看资料有人索出她还是小学老师(不一定准确),但就这个素质看真的就是一个无所畏惧的泼妇,无知而无畏,不管你有什么理由,必须按我的要求去办,高铁怎么了?我家老爷们没上来就不让你走,说什么都不好使,就是不让你走,就如同霸占电梯一样。男人没有上车,就是不让高铁关门开车的理由,她不知道这是触犯了法律吗?别人一再提醒她都置之不理,似乎对相关的法律无所谓,这就是普法这些年来国人与法律的悲哀,有些法律、法规看似健全,但在有些人眼里真的无所谓,能奈我何?列车人员在“大是大非”明前明显不果断与不彻底,看出了铁路部门的应变能力差和“没有想到”。高铁晚点四分钟会带来什么小编说不好,在铁路方面是不是一次“事故”。小编也不知道,至于最终如何处理,小编也没有建议,只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就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这件事的发生给铁路部门提醒了,以后要有一套坚决的应对方案,以后再次出现时马上解决;同时也给全国人民上了一课,今后要引以为戒,高铁列车不是上楼的电梯由你说了算,想停就停,想走就走。公共场所,一定要遵守公共秩序。安徽合肥罗丽娟为等迟到的老公强行扒高铁的车门,影响了高铁的发车,可人家一家三口照样上车不误!对于这件事我一个小屁民能说什么?说什么也没有用。我只是很想念那位曾经脚踹火车站插队取票女的那位大哥!很显然法律在罗丽娟一家三口眼里一文不值,她蛮横无知又理所当然的认为就应该给她大开方便之门,她这么自私任性的践踏所有守时乘客利益,置别人安危和合法权利于不顾的行为,居然真的迫使国家机器为她屈服!这让我细思极恐!我想问罗丽娟这样公然践踏法律法规挑战公共安全的行为,为什么当值民警和乘务员不将此人强制带离?在维稳是第一要务的如今为什么不把她按恐怖分子嫌疑抓走审讯呢?安徽值班民警和乘务组最终的妥协究竟是什么原因呢?是真的顾及他们三者代表的老百姓的生命安危呢?还是“投鼠忌器”呢?是在助长歪风邪气鼓励大家都不守规矩呢?还是证明了他们公职人员的无能?是因为他们只会向违法违规的妥协让步呢?还是说罗海丽身后有惊天背景呢?据说这个罗丽娟的老公是个警察。我为什么想念那位仗义出脚的大哥?因为可以肯定所有文明有礼的劝阻插队女的努力都是徒劳,所以豪气云天的大哥才会出脚教育这个不守规则的女人!而这位大哥才是真正的“我不入地狱谁入地狱”,他出脚完全是为了挽救这个犯错的女子,避免她滑向更深的罪恶的深渊,所以被踹的女人应该叩谢他的大恩!1月9日下午合肥庐阳区教体局召开局党委会,对罗丽娟事件作出如下处理:一、责成当事人罗某某立即停职检查;二、勒令永红路小学就教师队伍建设作出深刻检查,深入调查事件原因,依法依规依纪处置到位;三、区教体局举一反三,在全区教育系统中广泛开展学法守法及师德师风警示教育,严厉杜绝此类现象再度发生。而罗丽娟则表示不服,她梗着脖子愤怒的表示:“学校凭什么让我停职 我教学没过错”!我想这是可以拿来黑教师的又一完美事例了!教学没过错又如何,知识的传声筒难道还用得着你来当?我们用电脑百度谷歌岂不是更好?罗丽娟自己连人都做不好居然能去教书育人,这也是荒诞到极点了!她这是对为人师表四个字真是华丽丽的侮辱!这样的臭老鼠还不清除出教师队伍,难道真的要等这锅粥全都臭掉吗?教人前先正己身,这么简单的道理罗丽娟教导主任都不知道,我可真是为了合肥永红路小学的孩子们担心啊!我怀念脚踹插队女的大哥,我也清醒的意识到罗丽娟根本就没有任何的反省和道歉。罗丽娟,天作孽犹可活,自作孽不可活,且行且珍惜!最后我想说一说大名鼎鼎的“破窗效应”。一个房子如果窗户破了,没有人去修补,隔不久,其它的窗户也会莫名其妙地被人打破;一面墙,如果出现一些涂鸦没有被清洗掉,很快的,墙上就布满了乱七八糟、不堪入目的东西;一个很干净的地方,人们不好意思丢垃圾,但是一旦地上有垃圾出现之后,人就会毫不犹豫地抛,丝毫不觉羞愧。此理论认为环境中的不良现象如果被放任存在,会诱使人们仿效,甚至变本加厉。
谢谢您的邀请!您提出的问题是:如何看待阻碍高铁运行的合肥市小学教导主任?回答如下:这件事情对社会的震动明显超过了之前的“袁立撕浙卫事件”和“李小璐事件”;眼下已是“风声雀起”,评价评论铺天盖地,且舆论千篇一致地朝向“此人太自私、不受生活规则”倾斜,无人认为其行为“在理”。原本鄙人已不太想继续去凑此热闹。为什么鄙人以为这位“小学教导主任因私阻碍高铁运行”事件对社会的震动性质明显超过了之前的“袁立撕浙卫事件”和“李小璐事件”呢?因为,后两者本身,按照社会“规矩”所应施与的,仅仅只是一种“道德”方面的谴责;而前者按照社会“规矩”所应施与的,则是“法律惩处”与“道德谴责”的叠加了!咱们不去看这位肇事者的身份——即不去在意其是不是个“老师”抑或“教导主任”,单就其为了“丈夫赶来上车”而执意“扒车厢门阻碍高铁发车”这个行为本身,鄙人就一直以为它并非“太自私”和“不讲规则”那么简单!为什么说它并非“太自私”和“不讲规则”那么简单?因为它已经是一种表现十分清晰的明显“违法行为”:在《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中的“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相关规定里已经明确提出表现——“强行登乘或者以拒绝下车等方式强占列车”。何谓“危害铁路安全”?即明显对铁路运输的正常顺利营运形成了阻碍(障碍),甚至明显对铁路旅客运输的安全性形成了阻碍(障碍)的。相对“汽车交通运输安全”而言,毫无疑问,“铁路安全”更加影响巨大、非同小可!因此法律规定,但凡是存在“强行登乘或者以拒绝下车等方式强占列车”的行为,均属“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均需要依法“禁止(其)实施”!与此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3)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4)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很显然,这位阻碍高铁运行的合肥女子的行为,不仅已被《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明确列为“犯法”,而且也已被《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列为“犯法”……她因此理应受到的法律惩罚,除了“罚款”还有“拘留”。毋庸置疑,此合肥女子因“动辄耍泼”的生活习惯和性格习惯所酿成的这次事件非同小可,绝非一般生活中的“太自私”或“不讲规则”那么简单或轻飘!对它“执拗影响高铁列车正常运行”、严重“威胁铁路安全”的“祸事儿”可能会给社会给高铁运行秩序给数百名乘车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等造成的巨大危害,不容小觑!无知无耻霸道,咋为人师表?这是一起影响非常不好的恶性事件,这名女子仅仅因为老公上不来车,就阻碍高铁发车,严重的干扰了公共秩序,这种恶性事件(可以这么称了)发生在时间以秒论计的高铁上,真是太不应该了。人们都知道现在高铁、动车的严谨与严密,不仅仅在于进站要安检,乘车要秩序,上车要规矩,更要各个方面遵守铁路部门的纪律,前几年经常有在高铁和动车上吸烟被处罚,罚款或拘留的,但还没有出现公然阻挠高铁发车,而且竟然达四分钟,这期间她使劲各种可能耍泼,锲而不舍的拉住车门,简直就是绝版的泼妇。对这个问题怎么看呢?首先是这个女人的个人素质与法律盲区。看资料有人索出她还是小学老师(不一定准确),但就这个素质看真的就是一个无所畏惧的泼妇,无知而无畏,不管你有什么理由,必须按我的要求去办,高铁怎么了?我家老爷们没上来就不让你走,说什么都不好使,就是不让你走,就如同霸占电梯一样。男人没有上车,就是不让高铁关门开车的理由,她不知道这是触犯了法律吗?别人一再提醒她都置之不理,似乎对相关的法律无所谓,这就是普法这些年来国人与法律的悲哀,有些法律、法规看似健全,但在有些人眼里真的无所谓,能奈我何?列车人员在“大是大非”明前明显不果断与不彻底,看出了铁路部门的应变能力差和“没有想到”。高铁晚点四分钟会带来什么小编说不好,在铁路方面是不是一次“事故”。小编也不知道,至于最终如何处理,小编也没有建议,只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就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这件事的发生给铁路部门提醒了,以后要有一套坚决的应对方案,以后再次出现时马上解决;同时也给全国人民上了一课,今后要引以为戒,高铁列车不是上楼的电梯由你说了算,想停就停,想走就走。公共场所,一定要遵守公共秩序。安徽合肥罗丽娟为等迟到的老公强行扒高铁的车门,影响了高铁的发车,可人家一家三口照样上车不误!对于这件事我一个小屁民能说什么?说什么也没有用。我只是很想念那位曾经脚踹火车站插队取票女的那位大哥!很显然法律在罗丽娟一家三口眼里一文不值,她蛮横无知又理所当然的认为就应该给她大开方便之门,她这么自私任性的践踏所有守时乘客利益,置别人安危和合法权利于不顾的行为,居然真的迫使国家机器为她屈服!这让我细思极恐!我想问罗丽娟这样公然践踏法律法规挑战公共安全的行为,为什么当值民警和乘务员不将此人强制带离?在维稳是第一要务的如今为什么不把她按恐怖分子嫌疑抓走审讯呢?安徽值班民警和乘务组最终的妥协究竟是什么原因呢?是真的顾及他们三者代表的老百姓的生命安危呢?还是“投鼠忌器”呢?是在助长歪风邪气鼓励大家都不守规矩呢?还是证明了他们公职人员的无能?是因为他们只会向违法违规的妥协让步呢?还是说罗海丽身后有惊天背景呢?据说这个罗丽娟的老公是个警察。我为什么想念那位仗义出脚的大哥?因为可以肯定所有文明有礼的劝阻插队女的努力都是徒劳,所以豪气云天的大哥才会出脚教育这个不守规则的女人!而这位大哥才是真正的“我不入地狱谁入地狱”,他出脚完全是为了挽救这个犯错的女子,避免她滑向更深的罪恶的深渊,所以被踹的女人应该叩谢他的大恩!1月9日下午合肥庐阳区教体局召开局党委会,对罗丽娟事件作出如下处理:一、责成当事人罗某某立即停职检查;二、勒令永红路小学就教师队伍建设作出深刻检查,深入调查事件原因,依法依规依纪处置到位;三、区教体局举一反三,在全区教育系统中广泛开展学法守法及师德师风警示教育,严厉杜绝此类现象再度发生。而罗丽娟则表示不服,她梗着脖子愤怒的表示:“学校凭什么让我停职 我教学没过错”!我想这是可以拿来黑教师的又一完美事例了!教学没过错又如何,知识的传声筒难道还用得着你来当?我们用电脑百度谷歌岂不是更好?罗丽娟自己连人都做不好居然能去教书育人,这也是荒诞到极点了!她这是对为人师表四个字真是华丽丽的侮辱!这样的臭老鼠还不清除出教师队伍,难道真的要等这锅粥全都臭掉吗?教人前先正己身,这么简单的道理罗丽娟教导主任都不知道,我可真是为了合肥永红路小学的孩子们担心啊!我怀念脚踹插队女的大哥,我也清醒的意识到罗丽娟根本就没有任何的反省和道歉。罗丽娟,天作孽犹可活,自作孽不可活,且行且珍惜!最后我想说一说大名鼎鼎的“破窗效应”。一个房子如果窗户破了,没有人去修补,隔不久,其它的窗户也会莫名其妙地被人打破;一面墙,如果出现一些涂鸦没有被清洗掉,很快的,墙上就布满了乱七八糟、不堪入目的东西;一个很干净的地方,人们不好意思丢垃圾,但是一旦地上有垃圾出现之后,人就会毫不犹豫地抛,丝毫不觉羞愧。此理论认为环境中的不良现象如果被放任存在,会诱使人们仿效,甚至变本加厉。首先可以肯定铁路部门的安全防范意识,安全第一,生命为大,铁路部门这样的决定一定也是慎之又慎。其次对于已经既定行程的旅客来讲临时更改行程是必须的,也希望铁路部门在停运列车的同时给旅客以尽可能多的解决方案,另外以后此类事件尽可能多的提前。
谢谢您的邀请!您提出的问题是:如何看待阻碍高铁运行的合肥市小学教导主任?回答如下:这件事情对社会的震动明显超过了之前的“袁立撕浙卫事件”和“李小璐事件”;眼下已是“风声雀起”,评价评论铺天盖地,且舆论千篇一致地朝向“此人太自私、不受生活规则”倾斜,无人认为其行为“在理”。原本鄙人已不太想继续去凑此热闹。为什么鄙人以为这位“小学教导主任因私阻碍高铁运行”事件对社会的震动性质明显超过了之前的“袁立撕浙卫事件”和“李小璐事件”呢?因为,后两者本身,按照社会“规矩”所应施与的,仅仅只是一种“道德”方面的谴责;而前者按照社会“规矩”所应施与的,则是“法律惩处”与“道德谴责”的叠加了!咱们不去看这位肇事者的身份——即不去在意其是不是个“老师”抑或“教导主任”,单就其为了“丈夫赶来上车”而执意“扒车厢门阻碍高铁发车”这个行为本身,鄙人就一直以为它并非“太自私”和“不讲规则”那么简单!为什么说它并非“太自私”和“不讲规则”那么简单?因为它已经是一种表现十分清晰的明显“违法行为”:在《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中的“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相关规定里已经明确提出表现——“强行登乘或者以拒绝下车等方式强占列车”。何谓“危害铁路安全”?即明显对铁路运输的正常顺利营运形成了阻碍(障碍),甚至明显对铁路旅客运输的安全性形成了阻碍(障碍)的。相对“汽车交通运输安全”而言,毫无疑问,“铁路安全”更加影响巨大、非同小可!因此法律规定,但凡是存在“强行登乘或者以拒绝下车等方式强占列车”的行为,均属“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均需要依法“禁止(其)实施”!与此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3)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4)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很显然,这位阻碍高铁运行的合肥女子的行为,不仅已被《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明确列为“犯法”,而且也已被《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列为“犯法”……她因此理应受到的法律惩罚,除了“罚款”还有“拘留”。毋庸置疑,此合肥女子因“动辄耍泼”的生活习惯和性格习惯所酿成的这次事件非同小可,绝非一般生活中的“太自私”或“不讲规则”那么简单或轻飘!对它“执拗影响高铁列车正常运行”、严重“威胁铁路安全”的“祸事儿”可能会给社会给高铁运行秩序给数百名乘车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等造成的巨大危害,不容小觑!
谢谢您的邀请!您提出的问题是:如何看待阻碍高铁运行的合肥市小学教导主任?回答如下:这件事情对社会的震动明显超过了之前的“袁立撕浙卫事件”和“李小璐事件”;眼下已是“风声雀起”,评价评论铺天盖地,且舆论千篇一致地朝向“此人太自私、不受生活规则”倾斜,无人认为其行为“在理”。原本鄙人已不太想继续去凑此热闹。为什么鄙人以为这位“小学教导主任因私阻碍高铁运行”事件对社会的震动性质明显超过了之前的“袁立撕浙卫事件”和“李小璐事件”呢?因为,后两者本身,按照社会“规矩”所应施与的,仅仅只是一种“道德”方面的谴责;而前者按照社会“规矩”所应施与的,则是“法律惩处”与“道德谴责”的叠加了!咱们不去看这位肇事者的身份——即不去在意其是不是个“老师”抑或“教导主任”,单就其为了“丈夫赶来上车”而执意“扒车厢门阻碍高铁发车”这个行为本身,鄙人就一直以为它并非“太自私”和“不讲规则”那么简单!为什么说它并非“太自私”和“不讲规则”那么简单?因为它已经是一种表现十分清晰的明显“违法行为”:在《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中的“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相关规定里已经明确提出表现——“强行登乘或者以拒绝下车等方式强占列车”。何谓“危害铁路安全”?即明显对铁路运输的正常顺利营运形成了阻碍(障碍),甚至明显对铁路旅客运输的安全性形成了阻碍(障碍)的。相对“汽车交通运输安全”而言,毫无疑问,“铁路安全”更加影响巨大、非同小可!因此法律规定,但凡是存在“强行登乘或者以拒绝下车等方式强占列车”的行为,均属“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均需要依法“禁止(其)实施”!与此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3)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4)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很显然,这位阻碍高铁运行的合肥女子的行为,不仅已被《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明确列为“犯法”,而且也已被《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列为“犯法”……她因此理应受到的法律惩罚,除了“罚款”还有“拘留”。毋庸置疑,此合肥女子因“动辄耍泼”的生活习惯和性格习惯所酿成的这次事件非同小可,绝非一般生活中的“太自私”或“不讲规则”那么简单或轻飘!对它“执拗影响高铁列车正常运行”、严重“威胁铁路安全”的“祸事儿”可能会给社会给高铁运行秩序给数百名乘车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等造成的巨大危害,不容小觑!无知无耻霸道,咋为人师表?
谢谢您的邀请!您提出的问题是:如何看待阻碍高铁运行的合肥市小学教导主任?回答如下:这件事情对社会的震动明显超过了之前的“袁立撕浙卫事件”和“李小璐事件”;眼下已是“风声雀起”,评价评论铺天盖地,且舆论千篇一致地朝向“此人太自私、不受生活规则”倾斜,无人认为其行为“在理”。原本鄙人已不太想继续去凑此热闹。为什么鄙人以为这位“小学教导主任因私阻碍高铁运行”事件对社会的震动性质明显超过了之前的“袁立撕浙卫事件”和“李小璐事件”呢?因为,后两者本身,按照社会“规矩”所应施与的,仅仅只是一种“道德”方面的谴责;而前者按照社会“规矩”所应施与的,则是“法律惩处”与“道德谴责”的叠加了!咱们不去看这位肇事者的身份——即不去在意其是不是个“老师”抑或“教导主任”,单就其为了“丈夫赶来上车”而执意“扒车厢门阻碍高铁发车”这个行为本身,鄙人就一直以为它并非“太自私”和“不讲规则”那么简单!为什么说它并非“太自私”和“不讲规则”那么简单?因为它已经是一种表现十分清晰的明显“违法行为”:在《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中的“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相关规定里已经明确提出表现——“强行登乘或者以拒绝下车等方式强占列车”。何谓“危害铁路安全”?即明显对铁路运输的正常顺利营运形成了阻碍(障碍),甚至明显对铁路旅客运输的安全性形成了阻碍(障碍)的。相对“汽车交通运输安全”而言,毫无疑问,“铁路安全”更加影响巨大、非同小可!因此法律规定,但凡是存在“强行登乘或者以拒绝下车等方式强占列车”的行为,均属“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均需要依法“禁止(其)实施”!与此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3)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4)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很显然,这位阻碍高铁运行的合肥女子的行为,不仅已被《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明确列为“犯法”,而且也已被《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列为“犯法”……她因此理应受到的法律惩罚,除了“罚款”还有“拘留”。毋庸置疑,此合肥女子因“动辄耍泼”的生活习惯和性格习惯所酿成的这次事件非同小可,绝非一般生活中的“太自私”或“不讲规则”那么简单或轻飘!对它“执拗影响高铁列车正常运行”、严重“威胁铁路安全”的“祸事儿”可能会给社会给高铁运行秩序给数百名乘车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等造成的巨大危害,不容小觑!无知无耻霸道,咋为人师表?安徽合肥罗丽娟为等迟到的老公强行扒高铁的车门,影响了高铁的发车,可人家一家三口照样上车不误!对于这件事我一个小屁民能说什么?说什么也没有用。我只是很想念那位曾经脚踹火车站插队取票女的那位大哥!很显然法律在罗丽娟一家三口眼里一文不值,她蛮横无知又理所当然的认为就应该给她大开方便之门,她这么自私任性的践踏所有守时乘客利益,置别人安危和合法权利于不顾的行为,居然真的迫使国家机器为她屈服!这让我细思极恐!我想问罗丽娟这样公然践踏法律法规挑战公共安全的行为,为什么当值民警和乘务员不将此人强制带离?在维稳是第一要务的如今为什么不把她按恐怖分子嫌疑抓走审讯呢?安徽值班民警和乘务组最终的妥协究竟是什么原因呢?是真的顾及他们三者代表的老百姓的生命安危呢?还是“投鼠忌器”呢?是在助长歪风邪气鼓励大家都不守规矩呢?还是证明了他们公职人员的无能?是因为他们只会向违法违规的妥协让步呢?还是说罗海丽身后有惊天背景呢?据说这个罗丽娟的老公是个警察。我为什么想念那位仗义出脚的大哥?因为可以肯定所有文明有礼的劝阻插队女的努力都是徒劳,所以豪气云天的大哥才会出脚教育这个不守规则的女人!而这位大哥才是真正的“我不入地狱谁入地狱”,他出脚完全是为了挽救这个犯错的女子,避免她滑向更深的罪恶的深渊,所以被踹的女人应该叩谢他的大恩!1月9日下午合肥庐阳区教体局召开局党委会,对罗丽娟事件作出如下处理:一、责成当事人罗某某立即停职检查;二、勒令永红路小学就教师队伍建设作出深刻检查,深入调查事件原因,依法依规依纪处置到位;三、区教体局举一反三,在全区教育系统中广泛开展学法守法及师德师风警示教育,严厉杜绝此类现象再度发生。而罗丽娟则表示不服,她梗着脖子愤怒的表示:“学校凭什么让我停职 我教学没过错”!我想这是可以拿来黑教师的又一完美事例了!教学没过错又如何,知识的传声筒难道还用得着你来当?我们用电脑百度谷歌岂不是更好?罗丽娟自己连人都做不好居然能去教书育人,这也是荒诞到极点了!她这是对为人师表四个字真是华丽丽的侮辱!这样的臭老鼠还不清除出教师队伍,难道真的要等这锅粥全都臭掉吗?教人前先正己身,这么简单的道理罗丽娟教导主任都不知道,我可真是为了合肥永红路小学的孩子们担心啊!我怀念脚踹插队女的大哥,我也清醒的意识到罗丽娟根本就没有任何的反省和道歉。罗丽娟,天作孽犹可活,自作孽不可活,且行且珍惜!最后我想说一说大名鼎鼎的“破窗效应”。一个房子如果窗户破了,没有人去修补,隔不久,其它的窗户也会莫名其妙地被人打破;一面墙,如果出现一些涂鸦没有被清洗掉,很快的,墙上就布满了乱七八糟、不堪入目的东西;一个很干净的地方,人们不好意思丢垃圾,但是一旦地上有垃圾出现之后,人就会毫不犹豫地抛,丝毫不觉羞愧。此理论认为环境中的不良现象如果被放任存在,会诱使人们仿效,甚至变本加厉。
谢谢您的邀请!您提出的问题是:如何看待阻碍高铁运行的合肥市小学教导主任?回答如下:这件事情对社会的震动明显超过了之前的“袁立撕浙卫事件”和“李小璐事件”;眼下已是“风声雀起”,评价评论铺天盖地,且舆论千篇一致地朝向“此人太自私、不受生活规则”倾斜,无人认为其行为“在理”。原本鄙人已不太想继续去凑此热闹。为什么鄙人以为这位“小学教导主任因私阻碍高铁运行”事件对社会的震动性质明显超过了之前的“袁立撕浙卫事件”和“李小璐事件”呢?因为,后两者本身,按照社会“规矩”所应施与的,仅仅只是一种“道德”方面的谴责;而前者按照社会“规矩”所应施与的,则是“法律惩处”与“道德谴责”的叠加了!咱们不去看这位肇事者的身份——即不去在意其是不是个“老师”抑或“教导主任”,单就其为了“丈夫赶来上车”而执意“扒车厢门阻碍高铁发车”这个行为本身,鄙人就一直以为它并非“太自私”和“不讲规则”那么简单!为什么说它并非“太自私”和“不讲规则”那么简单?因为它已经是一种表现十分清晰的明显“违法行为”:在《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中的“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相关规定里已经明确提出表现——“强行登乘或者以拒绝下车等方式强占列车”。何谓“危害铁路安全”?即明显对铁路运输的正常顺利营运形成了阻碍(障碍),甚至明显对铁路旅客运输的安全性形成了阻碍(障碍)的。相对“汽车交通运输安全”而言,毫无疑问,“铁路安全”更加影响巨大、非同小可!因此法律规定,但凡是存在“强行登乘或者以拒绝下车等方式强占列车”的行为,均属“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均需要依法“禁止(其)实施”!与此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3)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4)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很显然,这位阻碍高铁运行的合肥女子的行为,不仅已被《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明确列为“犯法”,而且也已被《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列为“犯法”……她因此理应受到的法律惩罚,除了“罚款”还有“拘留”。毋庸置疑,此合肥女子因“动辄耍泼”的生活习惯和性格习惯所酿成的这次事件非同小可,绝非一般生活中的“太自私”或“不讲规则”那么简单或轻飘!对它“执拗影响高铁列车正常运行”、严重“威胁铁路安全”的“祸事儿”可能会给社会给高铁运行秩序给数百名乘车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等造成的巨大危害,不容小觑!无知无耻霸道,咋为人师表?安徽合肥罗丽娟为等迟到的老公强行扒高铁的车门,影响了高铁的发车,可人家一家三口照样上车不误!对于这件事我一个小屁民能说什么?说什么也没有用。我只是很想念那位曾经脚踹火车站插队取票女的那位大哥!很显然法律在罗丽娟一家三口眼里一文不值,她蛮横无知又理所当然的认为就应该给她大开方便之门,她这么自私任性的践踏所有守时乘客利益,置别人安危和合法权利于不顾的行为,居然真的迫使国家机器为她屈服!这让我细思极恐!我想问罗丽娟这样公然践踏法律法规挑战公共安全的行为,为什么当值民警和乘务员不将此人强制带离?在维稳是第一要务的如今为什么不把她按恐怖分子嫌疑抓走审讯呢?安徽值班民警和乘务组最终的妥协究竟是什么原因呢?是真的顾及他们三者代表的老百姓的生命安危呢?还是“投鼠忌器”呢?是在助长歪风邪气鼓励大家都不守规矩呢?还是证明了他们公职人员的无能?是因为他们只会向违法违规的妥协让步呢?还是说罗海丽身后有惊天背景呢?据说这个罗丽娟的老公是个警察。我为什么想念那位仗义出脚的大哥?因为可以肯定所有文明有礼的劝阻插队女的努力都是徒劳,所以豪气云天的大哥才会出脚教育这个不守规则的女人!而这位大哥才是真正的“我不入地狱谁入地狱”,他出脚完全是为了挽救这个犯错的女子,避免她滑向更深的罪恶的深渊,所以被踹的女人应该叩谢他的大恩!1月9日下午合肥庐阳区教体局召开局党委会,对罗丽娟事件作出如下处理:一、责成当事人罗某某立即停职检查;二、勒令永红路小学就教师队伍建设作出深刻检查,深入调查事件原因,依法依规依纪处置到位;三、区教体局举一反三,在全区教育系统中广泛开展学法守法及师德师风警示教育,严厉杜绝此类现象再度发生。而罗丽娟则表示不服,她梗着脖子愤怒的表示:“学校凭什么让我停职 我教学没过错”!我想这是可以拿来黑教师的又一完美事例了!教学没过错又如何,知识的传声筒难道还用得着你来当?我们用电脑百度谷歌岂不是更好?罗丽娟自己连人都做不好居然能去教书育人,这也是荒诞到极点了!她这是对为人师表四个字真是华丽丽的侮辱!这样的臭老鼠还不清除出教师队伍,难道真的要等这锅粥全都臭掉吗?教人前先正己身,这么简单的道理罗丽娟教导主任都不知道,我可真是为了合肥永红路小学的孩子们担心啊!我怀念脚踹插队女的大哥,我也清醒的意识到罗丽娟根本就没有任何的反省和道歉。罗丽娟,天作孽犹可活,自作孽不可活,且行且珍惜!最后我想说一说大名鼎鼎的“破窗效应”。一个房子如果窗户破了,没有人去修补,隔不久,其它的窗户也会莫名其妙地被人打破;一面墙,如果出现一些涂鸦没有被清洗掉,很快的,墙上就布满了乱七八糟、不堪入目的东西;一个很干净的地方,人们不好意思丢垃圾,但是一旦地上有垃圾出现之后,人就会毫不犹豫地抛,丝毫不觉羞愧。此理论认为环境中的不良现象如果被放任存在,会诱使人们仿效,甚至变本加厉。这是一起影响非常不好的恶性事件,这名女子仅仅因为老公上不来车,就阻碍高铁发车,严重的干扰了公共秩序,这种恶性事件(可以这么称了)发生在时间以秒论计的高铁上,真是太不应该了。人们都知道现在高铁、动车的严谨与严密,不仅仅在于进站要安检,乘车要秩序,上车要规矩,更要各个方面遵守铁路部门的纪律,前几年经常有在高铁和动车上吸烟被处罚,罚款或拘留的,但还没有出现公然阻挠高铁发车,而且竟然达四分钟,这期间她使劲各种可能耍泼,锲而不舍的拉住车门,简直就是绝版的泼妇。对这个问题怎么看呢?首先是这个女人的个人素质与法律盲区。看资料有人索出她还是小学老师(不一定准确),但就这个素质看真的就是一个无所畏惧的泼妇,无知而无畏,不管你有什么理由,必须按我的要求去办,高铁怎么了?我家老爷们没上来就不让你走,说什么都不好使,就是不让你走,就如同霸占电梯一样。男人没有上车,就是不让高铁关门开车的理由,她不知道这是触犯了法律吗?别人一再提醒她都置之不理,似乎对相关的法律无所谓,这就是普法这些年来国人与法律的悲哀,有些法律、法规看似健全,但在有些人眼里真的无所谓,能奈我何?列车人员在“大是大非”明前明显不果断与不彻底,看出了铁路部门的应变能力差和“没有想到”。高铁晚点四分钟会带来什么小编说不好,在铁路方面是不是一次“事故”。小编也不知道,至于最终如何处理,小编也没有建议,只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就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这件事的发生给铁路部门提醒了,以后要有一套坚决的应对方案,以后再次出现时马上解决;同时也给全国人民上了一课,今后要引以为戒,高铁列车不是上楼的电梯由你说了算,想停就停,想走就走。公共场所,一定要遵守公共秩序。
无知无耻霸道,咋为人师表?
无知无耻霸道,咋为人师表?
无知无耻霸道,咋为人师表?首先可以肯定铁路部门的安全防范意识,安全第一,生命为大,铁路部门这样的决定一定也是慎之又慎。其次对于已经既定行程的旅客来讲临时更改行程是必须的,也希望铁路部门在停运列车的同时给旅客以尽可能多的解决方案,另外以后此类事件尽可能多的提前。
谢谢您的邀请!您提出的问题是:如何看待阻碍高铁运行的合肥市小学教导主任?回答如下:这件事情对社会的震动明显超过了之前的“袁立撕浙卫事件”和“李小璐事件”;眼下已是“风声雀起”,评价评论铺天盖地,且舆论千篇一致地朝向“此人太自私、不受生活规则”倾斜,无人认为其行为“在理”。原本鄙人已不太想继续去凑此热闹。为什么鄙人以为这位“小学教导主任因私阻碍高铁运行”事件对社会的震动性质明显超过了之前的“袁立撕浙卫事件”和“李小璐事件”呢?因为,后两者本身,按照社会“规矩”所应施与的,仅仅只是一种“道德”方面的谴责;而前者按照社会“规矩”所应施与的,则是“法律惩处”与“道德谴责”的叠加了!咱们不去看这位肇事者的身份——即不去在意其是不是个“老师”抑或“教导主任”,单就其为了“丈夫赶来上车”而执意“扒车厢门阻碍高铁发车”这个行为本身,鄙人就一直以为它并非“太自私”和“不讲规则”那么简单!为什么说它并非“太自私”和“不讲规则”那么简单?因为它已经是一种表现十分清晰的明显“违法行为”:在《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中的“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相关规定里已经明确提出表现——“强行登乘或者以拒绝下车等方式强占列车”。何谓“危害铁路安全”?即明显对铁路运输的正常顺利营运形成了阻碍(障碍),甚至明显对铁路旅客运输的安全性形成了阻碍(障碍)的。相对“汽车交通运输安全”而言,毫无疑问,“铁路安全”更加影响巨大、非同小可!因此法律规定,但凡是存在“强行登乘或者以拒绝下车等方式强占列车”的行为,均属“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均需要依法“禁止(其)实施”!与此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3)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4)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很显然,这位阻碍高铁运行的合肥女子的行为,不仅已被《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明确列为“犯法”,而且也已被《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列为“犯法”……她因此理应受到的法律惩罚,除了“罚款”还有“拘留”。毋庸置疑,此合肥女子因“动辄耍泼”的生活习惯和性格习惯所酿成的这次事件非同小可,绝非一般生活中的“太自私”或“不讲规则”那么简单或轻飘!对它“执拗影响高铁列车正常运行”、严重“威胁铁路安全”的“祸事儿”可能会给社会给高铁运行秩序给数百名乘车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等造成的巨大危害,不容小觑!
谢谢您的邀请!您提出的问题是:如何看待阻碍高铁运行的合肥市小学教导主任?回答如下:这件事情对社会的震动明显超过了之前的“袁立撕浙卫事件”和“李小璐事件”;眼下已是“风声雀起”,评价评论铺天盖地,且舆论千篇一致地朝向“此人太自私、不受生活规则”倾斜,无人认为其行为“在理”。原本鄙人已不太想继续去凑此热闹。为什么鄙人以为这位“小学教导主任因私阻碍高铁运行”事件对社会的震动性质明显超过了之前的“袁立撕浙卫事件”和“李小璐事件”呢?因为,后两者本身,按照社会“规矩”所应施与的,仅仅只是一种“道德”方面的谴责;而前者按照社会“规矩”所应施与的,则是“法律惩处”与“道德谴责”的叠加了!咱们不去看这位肇事者的身份——即不去在意其是不是个“老师”抑或“教导主任”,单就其为了“丈夫赶来上车”而执意“扒车厢门阻碍高铁发车”这个行为本身,鄙人就一直以为它并非“太自私”和“不讲规则”那么简单!为什么说它并非“太自私”和“不讲规则”那么简单?因为它已经是一种表现十分清晰的明显“违法行为”:在《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中的“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相关规定里已经明确提出表现——“强行登乘或者以拒绝下车等方式强占列车”。何谓“危害铁路安全”?即明显对铁路运输的正常顺利营运形成了阻碍(障碍),甚至明显对铁路旅客运输的安全性形成了阻碍(障碍)的。相对“汽车交通运输安全”而言,毫无疑问,“铁路安全”更加影响巨大、非同小可!因此法律规定,但凡是存在“强行登乘或者以拒绝下车等方式强占列车”的行为,均属“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均需要依法“禁止(其)实施”!与此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3)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4)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很显然,这位阻碍高铁运行的合肥女子的行为,不仅已被《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明确列为“犯法”,而且也已被《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列为“犯法”……她因此理应受到的法律惩罚,除了“罚款”还有“拘留”。毋庸置疑,此合肥女子因“动辄耍泼”的生活习惯和性格习惯所酿成的这次事件非同小可,绝非一般生活中的“太自私”或“不讲规则”那么简单或轻飘!对它“执拗影响高铁列车正常运行”、严重“威胁铁路安全”的“祸事儿”可能会给社会给高铁运行秩序给数百名乘车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等造成的巨大危害,不容小觑!无知无耻霸道,咋为人师表?
谢谢您的邀请!您提出的问题是:如何看待阻碍高铁运行的合肥市小学教导主任?回答如下:这件事情对社会的震动明显超过了之前的“袁立撕浙卫事件”和“李小璐事件”;眼下已是“风声雀起”,评价评论铺天盖地,且舆论千篇一致地朝向“此人太自私、不受生活规则”倾斜,无人认为其行为“在理”。原本鄙人已不太想继续去凑此热闹。为什么鄙人以为这位“小学教导主任因私阻碍高铁运行”事件对社会的震动性质明显超过了之前的“袁立撕浙卫事件”和“李小璐事件”呢?因为,后两者本身,按照社会“规矩”所应施与的,仅仅只是一种“道德”方面的谴责;而前者按照社会“规矩”所应施与的,则是“法律惩处”与“道德谴责”的叠加了!咱们不去看这位肇事者的身份——即不去在意其是不是个“老师”抑或“教导主任”,单就其为了“丈夫赶来上车”而执意“扒车厢门阻碍高铁发车”这个行为本身,鄙人就一直以为它并非“太自私”和“不讲规则”那么简单!为什么说它并非“太自私”和“不讲规则”那么简单?因为它已经是一种表现十分清晰的明显“违法行为”:在《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中的“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相关规定里已经明确提出表现——“强行登乘或者以拒绝下车等方式强占列车”。何谓“危害铁路安全”?即明显对铁路运输的正常顺利营运形成了阻碍(障碍),甚至明显对铁路旅客运输的安全性形成了阻碍(障碍)的。相对“汽车交通运输安全”而言,毫无疑问,“铁路安全”更加影响巨大、非同小可!因此法律规定,但凡是存在“强行登乘或者以拒绝下车等方式强占列车”的行为,均属“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均需要依法“禁止(其)实施”!与此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3)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4)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很显然,这位阻碍高铁运行的合肥女子的行为,不仅已被《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明确列为“犯法”,而且也已被《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列为“犯法”……她因此理应受到的法律惩罚,除了“罚款”还有“拘留”。毋庸置疑,此合肥女子因“动辄耍泼”的生活习惯和性格习惯所酿成的这次事件非同小可,绝非一般生活中的“太自私”或“不讲规则”那么简单或轻飘!对它“执拗影响高铁列车正常运行”、严重“威胁铁路安全”的“祸事儿”可能会给社会给高铁运行秩序给数百名乘车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等造成的巨大危害,不容小觑!无知无耻霸道,咋为人师表?这是一起影响非常不好的恶性事件,这名女子仅仅因为老公上不来车,就阻碍高铁发车,严重的干扰了公共秩序,这种恶性事件(可以这么称了)发生在时间以秒论计的高铁上,真是太不应该了。人们都知道现在高铁、动车的严谨与严密,不仅仅在于进站要安检,乘车要秩序,上车要规矩,更要各个方面遵守铁路部门的纪律,前几年经常有在高铁和动车上吸烟被处罚,罚款或拘留的,但还没有出现公然阻挠高铁发车,而且竟然达四分钟,这期间她使劲各种可能耍泼,锲而不舍的拉住车门,简直就是绝版的泼妇。对这个问题怎么看呢?首先是这个女人的个人素质与法律盲区。看资料有人索出她还是小学老师(不一定准确),但就这个素质看真的就是一个无所畏惧的泼妇,无知而无畏,不管你有什么理由,必须按我的要求去办,高铁怎么了?我家老爷们没上来就不让你走,说什么都不好使,就是不让你走,就如同霸占电梯一样。男人没有上车,就是不让高铁关门开车的理由,她不知道这是触犯了法律吗?别人一再提醒她都置之不理,似乎对相关的法律无所谓,这就是普法这些年来国人与法律的悲哀,有些法律、法规看似健全,但在有些人眼里真的无所谓,能奈我何?列车人员在“大是大非”明前明显不果断与不彻底,看出了铁路部门的应变能力差和“没有想到”。高铁晚点四分钟会带来什么小编说不好,在铁路方面是不是一次“事故”。小编也不知道,至于最终如何处理,小编也没有建议,只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就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这件事的发生给铁路部门提醒了,以后要有一套坚决的应对方案,以后再次出现时马上解决;同时也给全国人民上了一课,今后要引以为戒,高铁列车不是上楼的电梯由你说了算,想停就停,想走就走。公共场所,一定要遵守公共秩序。
谢谢您的邀请!您提出的问题是:如何看待阻碍高铁运行的合肥市小学教导主任?回答如下:这件事情对社会的震动明显超过了之前的“袁立撕浙卫事件”和“李小璐事件”;眼下已是“风声雀起”,评价评论铺天盖地,且舆论千篇一致地朝向“此人太自私、不受生活规则”倾斜,无人认为其行为“在理”。原本鄙人已不太想继续去凑此热闹。为什么鄙人以为这位“小学教导主任因私阻碍高铁运行”事件对社会的震动性质明显超过了之前的“袁立撕浙卫事件”和“李小璐事件”呢?因为,后两者本身,按照社会“规矩”所应施与的,仅仅只是一种“道德”方面的谴责;而前者按照社会“规矩”所应施与的,则是“法律惩处”与“道德谴责”的叠加了!咱们不去看这位肇事者的身份——即不去在意其是不是个“老师”抑或“教导主任”,单就其为了“丈夫赶来上车”而执意“扒车厢门阻碍高铁发车”这个行为本身,鄙人就一直以为它并非“太自私”和“不讲规则”那么简单!为什么说它并非“太自私”和“不讲规则”那么简单?因为它已经是一种表现十分清晰的明显“违法行为”:在《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中的“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相关规定里已经明确提出表现——“强行登乘或者以拒绝下车等方式强占列车”。何谓“危害铁路安全”?即明显对铁路运输的正常顺利营运形成了阻碍(障碍),甚至明显对铁路旅客运输的安全性形成了阻碍(障碍)的。相对“汽车交通运输安全”而言,毫无疑问,“铁路安全”更加影响巨大、非同小可!因此法律规定,但凡是存在“强行登乘或者以拒绝下车等方式强占列车”的行为,均属“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均需要依法“禁止(其)实施”!与此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3)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4)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很显然,这位阻碍高铁运行的合肥女子的行为,不仅已被《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明确列为“犯法”,而且也已被《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列为“犯法”……她因此理应受到的法律惩罚,除了“罚款”还有“拘留”。毋庸置疑,此合肥女子因“动辄耍泼”的生活习惯和性格习惯所酿成的这次事件非同小可,绝非一般生活中的“太自私”或“不讲规则”那么简单或轻飘!对它“执拗影响高铁列车正常运行”、严重“威胁铁路安全”的“祸事儿”可能会给社会给高铁运行秩序给数百名乘车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等造成的巨大危害,不容小觑!无知无耻霸道,咋为人师表?这是一起影响非常不好的恶性事件,这名女子仅仅因为老公上不来车,就阻碍高铁发车,严重的干扰了公共秩序,这种恶性事件(可以这么称了)发生在时间以秒论计的高铁上,真是太不应该了。人们都知道现在高铁、动车的严谨与严密,不仅仅在于进站要安检,乘车要秩序,上车要规矩,更要各个方面遵守铁路部门的纪律,前几年经常有在高铁和动车上吸烟被处罚,罚款或拘留的,但还没有出现公然阻挠高铁发车,而且竟然达四分钟,这期间她使劲各种可能耍泼,锲而不舍的拉住车门,简直就是绝版的泼妇。对这个问题怎么看呢?首先是这个女人的个人素质与法律盲区。看资料有人索出她还是小学老师(不一定准确),但就这个素质看真的就是一个无所畏惧的泼妇,无知而无畏,不管你有什么理由,必须按我的要求去办,高铁怎么了?我家老爷们没上来就不让你走,说什么都不好使,就是不让你走,就如同霸占电梯一样。男人没有上车,就是不让高铁关门开车的理由,她不知道这是触犯了法律吗?别人一再提醒她都置之不理,似乎对相关的法律无所谓,这就是普法这些年来国人与法律的悲哀,有些法律、法规看似健全,但在有些人眼里真的无所谓,能奈我何?列车人员在“大是大非”明前明显不果断与不彻底,看出了铁路部门的应变能力差和“没有想到”。高铁晚点四分钟会带来什么小编说不好,在铁路方面是不是一次“事故”。小编也不知道,至于最终如何处理,小编也没有建议,只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就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这件事的发生给铁路部门提醒了,以后要有一套坚决的应对方案,以后再次出现时马上解决;同时也给全国人民上了一课,今后要引以为戒,高铁列车不是上楼的电梯由你说了算,想停就停,想走就走。公共场所,一定要遵守公共秩序。安徽合肥罗丽娟为等迟到的老公强行扒高铁的车门,影响了高铁的发车,可人家一家三口照样上车不误!对于这件事我一个小屁民能说什么?说什么也没有用。我只是很想念那位曾经脚踹火车站插队取票女的那位大哥!很显然法律在罗丽娟一家三口眼里一文不值,她蛮横无知又理所当然的认为就应该给她大开方便之门,她这么自私任性的践踏所有守时乘客利益,置别人安危和合法权利于不顾的行为,居然真的迫使国家机器为她屈服!这让我细思极恐!我想问罗丽娟这样公然践踏法律法规挑战公共安全的行为,为什么当值民警和乘务员不将此人强制带离?在维稳是第一要务的如今为什么不把她按恐怖分子嫌疑抓走审讯呢?安徽值班民警和乘务组最终的妥协究竟是什么原因呢?是真的顾及他们三者代表的老百姓的生命安危呢?还是“投鼠忌器”呢?是在助长歪风邪气鼓励大家都不守规矩呢?还是证明了他们公职人员的无能?是因为他们只会向违法违规的妥协让步呢?还是说罗海丽身后有惊天背景呢?据说这个罗丽娟的老公是个警察。我为什么想念那位仗义出脚的大哥?因为可以肯定所有文明有礼的劝阻插队女的努力都是徒劳,所以豪气云天的大哥才会出脚教育这个不守规则的女人!而这位大哥才是真正的“我不入地狱谁入地狱”,他出脚完全是为了挽救这个犯错的女子,避免她滑向更深的罪恶的深渊,所以被踹的女人应该叩谢他的大恩!1月9日下午合肥庐阳区教体局召开局党委会,对罗丽娟事件作出如下处理:一、责成当事人罗某某立即停职检查;二、勒令永红路小学就教师队伍建设作出深刻检查,深入调查事件原因,依法依规依纪处置到位;三、区教体局举一反三,在全区教育系统中广泛开展学法守法及师德师风警示教育,严厉杜绝此类现象再度发生。而罗丽娟则表示不服,她梗着脖子愤怒的表示:“学校凭什么让我停职 我教学没过错”!我想这是可以拿来黑教师的又一完美事例了!教学没过错又如何,知识的传声筒难道还用得着你来当?我们用电脑百度谷歌岂不是更好?罗丽娟自己连人都做不好居然能去教书育人,这也是荒诞到极点了!她这是对为人师表四个字真是华丽丽的侮辱!这样的臭老鼠还不清除出教师队伍,难道真的要等这锅粥全都臭掉吗?教人前先正己身,这么简单的道理罗丽娟教导主任都不知道,我可真是为了合肥永红路小学的孩子们担心啊!我怀念脚踹插队女的大哥,我也清醒的意识到罗丽娟根本就没有任何的反省和道歉。罗丽娟,天作孽犹可活,自作孽不可活,且行且珍惜!最后我想说一说大名鼎鼎的“破窗效应”。一个房子如果窗户破了,没有人去修补,隔不久,其它的窗户也会莫名其妙地被人打破;一面墙,如果出现一些涂鸦没有被清洗掉,很快的,墙上就布满了乱七八糟、不堪入目的东西;一个很干净的地方,人们不好意思丢垃圾,但是一旦地上有垃圾出现之后,人就会毫不犹豫地抛,丝毫不觉羞愧。此理论认为环境中的不良现象如果被放任存在,会诱使人们仿效,甚至变本加厉。

5,请问1月27日合肥至上海的动车停运吗

暂未接到合肥至上海动车停运的消息,像高铁这种公共交通出行,应该会慎重选择停运的
动车没有停,动车没有停动车,火车,高铁,飞机是不停的。
因天气原因g1874次动车1月27日暂时停运!
暂未接到合肥至上海动车停运的消息,像高铁这种公共交通出行,应该会慎重选择停运的
因天气原因g1874次动车1月27日暂时停运!
动车没有停,动车没有停动车,火车,高铁,飞机是不停的。

6,合肥南到杭州东的高铁为什么有的停运了

这很正常啊,铁路部门会根据旅客流量情况,会对正在开行车次进行增减调整。不过即使停运了部分车次,由合肥南到杭州东的动车高铁目前每天仍然有18趟,还不包括普客和同城异站开行的列车。据不完全统计,包括同城异站在内,合肥到杭州每天共有动车高铁30趟,普客17趟。根据12306官网查询结果显示,目前由合肥南开往杭州东每天最早的一趟高铁动车是G7434次,06:53从合肥南出发,10:54到达目的地杭州东,旅行历时4小时01分钟,二等座票价283元,一等座票价452.5元,商务座872.5元,途中经停8站,分别是南京南,丹阳,常州,无锡,苏州,昆山南,上海虹桥,海宁西。由合肥南开往杭州东每天最晚的一趟高铁动车是D2264次,20:14从合肥南出发,22:32到达目的地杭州东,旅行历时2小时18分钟,二等座票价162元,一等座票价259元,途中经停3站,分别是南京南,宜兴,湖州。由合肥开往杭州每天最早的一趟普客是k1049次,02:17从合肥出发,07:23到达目的地杭州,旅行历时5小时06分钟,硬座票价64.5元,硬卧座票价115.5元,途中经停4站,分别是芜湖,宣城,长兴南,德清西。由合肥开往杭州每天最晚的一趟普客是k8563次,23:23从合肥出发,次日早上04:51到达目的地杭州,旅行历时5小时28分钟,硬座票价69元,硬卧座票价123元,软卧186元,途中经停2站,分别是芜湖,宣城。

7,G9488停的是合肥火车站还是火车南站

一月九号,合肥发淮北的G7428次,不停运,截至目前还有3张商务座特等座车票
2019年1月9日,合肥到淮北的G7428次列车没有停运,正常售票的,具体见图
亲 ,建议建议从六安汽车站坐车去叶集,然后从叶集坐车去固始县城,这样的选择最省钱也是最快的,班次较多,转车很快,大概是18+10=28元。合肥到固始的车从叶集的高速路口下,你不好坐,经过叶集转车时最方便的,也是车次最多的路线。
G9488次由上海虹桥开往合肥,到站是合肥火车站,不是合肥南站~
上海虹桥9点43分开往合肥的G9488/G9489次正点13点03分到合肥站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8,蚌埠到合肥的高铁停在合肥火车站还是动车站动车站在哪里啊搜

你好。合肥到安庆的高铁,没有停啊!合肥到安庆,目前有1班次高铁。G161次,19:57合肥南开,当天21:46到安庆。旅时1小时49分钟。
您好,合肥有三个个站,一个是北站,但是那在双凤工业区那里,是合肥的郊区,合蚌高铁在那也有站,一个是西站,一个是东站,东站也是总站,习惯上说的合肥火车站指的就是这个站,动车和高铁都停靠那里(求采纳或推荐,谢谢)记得给问豆啊!
1、合肥火车站:胜利路与站前路交口,火车站正后面是北二环(双七路),现在到合肥的所有动车都停在那儿!2、高铁北站:在长丰县双墩镇,已经建好了!3、高铁南站:正在建设,过两年才能正式通车!它位于徽州大道与繁华大道交口!3、火车西站:望江西路与西二环交口,是个小站,不停靠动车!4、合肥东站:在瑶海区当涂北路上,位于合肥火车站的东北方,是个小货站!

9,一月九号合肥发淮北的7428停运吗

1、合肥火车站:胜利路与站前路交口,火车站正后面是北二环(双七路),现在到合肥的所有动车都停在那儿!2、高铁北站:在长丰县双墩镇,已经建好了!3、高铁南站:正在建设,过两年才能正式通车!它位于徽州大道与繁华大道交口!3、火车西站:望江西路与西二环交口,是个小站,不停靠动车!4、合肥东站:在瑶海区当涂北路上,位于合肥火车站的东北方,是个小货站!
您好,合肥有三个个站,一个是北站,但是那在双凤工业区那里,是合肥的郊区,合蚌高铁在那也有站,一个是西站,一个是东站,东站也是总站,习惯上说的合肥火车站指的就是这个站,动车和高铁都停靠那里(求采纳或推荐,谢谢)记得给问豆啊!
2019年1月9日,合肥到淮北的G7428次列车没有停运,正常售票的,具体见图
一月九号,合肥发淮北的G7428次,不停运,截至目前还有3张商务座特等座车票
亲 ,建议建议从六安汽车站坐车去叶集,然后从叶集坐车去固始县城,这样的选择最省钱也是最快的,班次较多,转车很快,大概是18+10=28元。合肥到固始的车从叶集的高速路口下,你不好坐,经过叶集转车时最方便的,也是车次最多的路线。